李东荣:建立完善“五位一体”多层次金融科技治理体系

时间:2018/9/3  访问:703

 

    “现阶段,金融科技尚处于不断发展、成熟的过程中,呈现出供给主体多样性、客户群体长尾性、多重风险的交叉性、跨界融合复杂性四个特征,带来一些新的挑战,需要引起业界的高度重视、深入思考,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9月2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在由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和金融城举办的“第三届全球金融科技(北京)峰会”上表示。

  从“供给主体多样性”角度看,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金融业的分工日趋市场化、专业化、精细化,金融产业链和生态圈不断拓展。在金融科技领域,供给的主体既有通过科技创新推动金融服务转型升级的传统金融机构,也有运用数字技术、跨界开展金融业务的互联网企业,还有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外包和配套服务的金融科技公司。

  “在此过程中,上述机构在账户、渠道、数据和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关联性和交互性不断增强。”李东荣说,由此,金融科技供给主体的金融属性、科技属性边界日益模糊。

  从“客户群体长尾性”角度看,依托高效的网络基础设施,金融科技无疑有助于降低金融服务成本和门槛,使得金融服务可以下沉到传统金融覆盖不到、服务不够的长尾客户,进而提升金融服务的普惠性。

  “但我们同时也要看到,由于这些长尾客户的金融知识相对较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相对薄弱,很容易形成只看收益不看风险的非理性投资理念,这就加大了现阶段对合格投资者的管理以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难度。”李东荣说。

  从“多重风险交叉性”角度看,金融科技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功能和风险属性。更值得注意的是,在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环境下,金融科技活动更容易产生多重风险的叠加效应和风险扩散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增加风险管控难度。

  从“跨界融合复杂性”角度看,当前,中国乃至全球的信息化已进入到全面渗透、跨界融合的新阶段。随着数字技术创新迭代周期的缩短,金融业务的流程也不断调整优化,金融产品上线交付速度加快,不同类型金融资产的转换更加便捷高效。

  “这使得金融活动的实时性、不间断性越发明显,进而使得分业分段监管的有效性、针对性下降,这是当前我们监管必须高度重视和正视的问题。”李东荣说。

  他表示,金融与科技融合发展是大势所趋,面对其所带来的一系列新机遇、新挑战,应充分运用现代治理理念,依托政府、市场和社会在内的多元治理主体,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要求,努力去建立完善法律约束、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机构内控、社会监督五位一体多层次金融科技治理体系。

  具体来看,一是严格法律约束。从整个金融的发展历史过程来看,按照业务实质和法律关系,将金融科技活动纳入相匹配的法律制度框架,这是一个各国的普遍做法,也是历史经验所证明的。从中国的情况看,应充分利用、严格执行现有的法律法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金融科技活动全面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减少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地带。

  二是强化行政监管。金融科技的监管既要体现传统金融监管的延续性,又要体现信息化时代的适应性。应贯彻落实将所有的金融业务都纳入监管的基本要求,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以及中央和地方监管的统筹协调,实施穿透性监管、一致性监管,推动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协同发力,形成金融科技风险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

  三是加强行业自律。行业自律具有贴近市场和会员组织的优势,能够降低政府市场之间的沟通成本,建立具有市场约束力的自律惩戒机制,从而形成对行政监管的有机配合和有力支撑。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自成立以来,按照服务监管、服务行业、服务社会职责定位,牵头组织了行业力量共同推进一些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统计监测、信息披露、信息共享、标准规则、投资者保护等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四是做好机构内控。所谓“风起于青萍之末”,回顾历史,那些影响巨大的金融危机或风险事件往往都是以一个机构、一个部门乃至一个岗位的问题作为最初的导火索。因此,机构应筑牢金融科技治理的第一道风险防火墙,持续提升风险防范的意识,加快培育合规文化,切实将近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

  五是深化社会监督。在现代网络社会、信息化的时代,监督更加重要。要提高投诉举报等渠道便捷性和可获得性,完善有奖举报正向激励机制,发现问题鼓励对其揭露,鼓励法律、会计、评级等专业机构开展监督,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加金融科技治理的积极性。同时,应针对低收入人群、农民等金融服务中的弱势群体,加强其金融知识教育,特别注重在理财咨询、购买产品等环节。

  (经济日报 记者:郭子源 责编:张苇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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