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5/27 访问:244
谈及公允性,最根本的问题就是独立性,只有相互独立了,才可以从根本上避免黑灯交易,得出的结论才能具备公信力。当今资本市场的独立性,既有中介机构和资本市场主体之间的独立性,也有履行资本市场监管职责的机构和被监管对象之间的独立性。 机构自身的独立性。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例,监管机构和被监管对象之间的独立,是监管的基本要求。但是在20世纪90年代,监管机构和被监管对象均为财政或审计部门的下属机构(内设部门)。自己监管自己,监管何从谈起?因而自90年代末期,会计师事务所相继和原挂靠或者主办部门脱钩。虽然从形式上或者从法律上已经独立,但是基于原有的渊源关系,监管者和被监管对象还是存在着一种天然的亲和力。 监管机构在编人员的独立性。监管机构在编人员和被兼管对象在编人员之间的独立性问题。人员的独立是判断独立性实质存在的基准。人员之间不独立,机构的独立就是空谈。如某人在监管机构工作,其近亲属(关联方)在被监管机构工作,这样实质上形成了不独立。目前我国证劵市场上这种情形有没有?自不待言!监管机构应该对其自身所属人员进行排查清理。只有实施监管的人员和被监管对象的人员保持独立,才具备监管的基础。 监管机构的一些工作经常找相关被监管机构借调人员,如监管机构因为编制等遇有人员吃紧时找被监管机构借调人员,以履行日常的监管职能。证监会、财政部等监管机构对于被监管对象的日常监管也将被监管对象的人员借调作为实施监管力量的一种重要来源等。一旦被监管对象存在人员被监管机构借调的情形,则监管和被监管之间已经丧失了独立性。 涉及整体监管层面的人员组成有被监管对象的人员参与,发审委存在相当部分的中介机构(被监管对象)人员;监管机构在进行监管查证时找被监管机构借调人员,如进行某项专项稽查时找非稽查对象的被监管对象借调人员。我们应该知道,被监管者之间可能形式上是独立的,但是因为同受监管的同类监管,相互之间就存在内在的不独立性,如相互包容或者相互拆台等情形应该是存在的,因为这些被监管对象相互之间既是市场的竞争者,同时又是行业的同盟者。市场的竞争者之间是不存在公允的独立性的,因为存在潜在的利益。但对于客户而言,借调的被监管对象(机构)的人员其本身应该保持独立性。借调被监管对象人员可以视为被监管对象之间的相互监督。 从近期的相关报道中(《中介机构告别发审委IPO重启前查遗补缺》),我们欣喜地看到,相关监管机构似乎已经意识到监管的独立性问题,将即将换届的发审委委员候选名单中不再选择被监管对象的人员,以维护监管的公正性。相信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独立性将成为监管或者被监管的最为根本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