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重新核定银行业监管收费标准

时间:2014/2/19  访问:336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银行业监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18日由发改委在其官网公布。

    这份针对中国银监会发出的通知指出,向纳入监管范围的各类商业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以下简称“被监管单位”)收取的机构监管费,按被监管单位上年末实收资本的一定比例并考虑风险因素计收。向被监管单位收取的业务监管费,按上年末资产总额减去上年末实收资本后的一定比例分档累加并考虑风险因素计收。

    被监管单位的境外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向所在地缴纳的监管费,可抵扣境内法人计缴的业务监管费,但抵扣总额不得超过该境外分支机构按上述标准计收的业务监管费数额。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相关文件:关于重新核定银行业监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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