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6/29 访问:363
视野讯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一则《关于提请会员积极就<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草稿)>发表意见的紧急通知》。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注意到《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草稿)》正在制订并征求意见阶段,其中两个条款可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影响重大。 “第十六条实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申请人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时,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其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申请人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和“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约定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非货币出资的缴付比例,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约定出资缴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股东缴纳出资的,公司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公司和股东对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实行公司和股东自律。”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的意见是,第十六条规定“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需要考虑《公司法》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实行公司和股东自律”则需要考虑目前我国的诚信环境。协会秘书处认为自律不等于放任,在当前诚信普遍缺失的情况下,有必要引入第三方对承诺是否到位进行考察,建议由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承诺到期后,对其承诺的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实行年度报告备案制度。商事主体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无需进行年度检验。商事主体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将年度报告提交商事登记机关。当年设立的商事主体,自下年度起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包括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注册资本缴付情况、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商事主体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的意见是,目前公司是否通过年检已经成为社会公众衡量其持续经营和债务偿还能力的重要指标。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社会公众(债权人)无法得知公司的具体情况,其中最为迫切的是了解注册资本缴付情况、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真实性等。协会秘书处认为应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册资本缴付情况、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真实性发表专业意见。 目前深圳市政府法制办已经发布了《关于征求〈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草稿)〉意见的函》,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6月29日,协会秘书处要求会员积极就此规定发表意见,同时协会秘书处也会将相关意见充实后,通过行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政府主管部门等多种途径,将上述意见一并向有关部门转达。 相关新闻:深圳注协就特区商事登记规定召开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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