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6/27 访问:397
新快报讯 记者 强燕 报道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6月26日初次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草案主要有三大亮点,一是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监管,二是放宽基金审批,鼓励行业创新,三是加强监管,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针对第一点,有私募界人士表示,希望尽快能被“组织接受”。 私募人士 希望尽快被“组织接受” 私募基金,特别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即阳光私募近几年来快速发展,目前产品已经多达千只,但一直游离于证监会的监管之外。而根据草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是阳光私募)等非公开募集的基金都需要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基金行业协会申请注册或登记,这将有助于私募业的规范发展。有位之前一直从事资产专户管理的私募界人士向记者表示,希望草案能顺利通过,尽快能被“组织接受”,“会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至于接受监管,是必要的代价。”而目前规范运作的阳光私募在合格投资者制度及产品宣传推介等方面已基本达到草案所提的要求。 公募基金 管理人及控制人被纳入监管 草案对公募基金的部分规定也作了修改完善,一是参照证券法的规定,将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明确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禁止从事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规定。二是适当放宽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管制,将基金募集申请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修改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为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股指期货等提供了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还增加了基金组织形式,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规定公开募集基金可以采用契约型、理事会型的组织形式,非公开募集基金还可以采用无限责任型的组织形式。这意味着未来将可能出现公司型基金,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的利益将会趋于一致,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改变公募人才大量流失的局面。 私募基金 阳光私募基金是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发行,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由银行托管,证券由交易券商托管,投资指令由投资顾问及私募管理人完成,并定期公示业绩和运作报告的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产品,通过这样的结构可以充分保证阳光私募基金的资金的安全。简单的说,阳光私募基金是信托化了的私募基金。这也是阳光私募基金和灰色私募基金的最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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