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3/20 访问:467
今日,中注协发布通知,就2011年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修订稿再次征求意见。 《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对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保持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等四项综合评价指标不变。其中,在保持业务收入指标名称不变基础上,将其内容分解为“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和“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 该稿对各项评价指标的权重安排为:业务收入指标权重48%;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权重10%;综合评价质量指标权重42%;处罚和惩戒指标直接作为抵 项。其中,业务收入指标权重包括“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40%的权重和“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指标8%的权重,二者权重相加为 48%,文件要求各事务所征求意见,并于4月10日下班前将意见汇总后反馈。 联系人:刘刚 联系电话:010-88250336传真:010-88250348 电子邮件:zhpj@cicpa.org.cn 地址:北京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党办,邮编:100039 相关法规链接: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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