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地方国企实施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

时间:2012/3/6  访问:411

 

    为稳步推进通用分类标准的扩大实施,财政部于近日下发《关于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财会[2012]4号),决定在首批通用分类标准实施的基础上,自2012年1月1日起在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实施通用分类标准。

    2012年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河北、山西、吉林、上海、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云南、陕西和新疆,通知要求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企业须会计基础工作扎实、信息化水平较高。同时,鼓励其他省(区、市)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本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参加实施。

    财政部要求实施企业应当遵循通用分类标准及其指南和《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同时参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讲解》,编制XBRL格式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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