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对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做出规范。
文件规定,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